西安工程大学关于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的处理
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2. 不按要求在指定的位置入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 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4. 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经监考人员指出仍不改正的;
5.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6. 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等行为者;
2. 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者;
3. 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 利用各类工具存储、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5. 交卷时互相核对且涂改答案者;
6. 考试中互换试卷者;
7. 出现雷同等特殊试卷者;
8. 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在全国性或重大考试中作弊者;
2. 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
3. 组织作弊者;
4. 集体合谋作弊者;
5. 使用考试禁止使用的通讯设备者;
6. 其他作弊情节恶劣者。
摘自《西安工程大学考试管理规程》(工程大教字〔2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