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文件
工程大研字【2010】10号
西安工程大学
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具备规定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
是指学校对报考本校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含本校、外校)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管理,负责推免生工作的政策制定、名额分配、资格审查、检查、监督和指导,以及推免生工作所涉及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保证推免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硕士点所属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牵头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科带头人,导师代表等组成。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推免生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对本学院推免生工作负责。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等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实行择优选拔,特别是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或有特殊学术专业能力者,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的选拔;坚持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细致的实施方案;坚持选拔(接收)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的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对推免生工作的干扰。
第二章 选拔(接收)标准、程序、及考核
第五条 学校推荐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分布、导师数量、研究及生源情况,以学院为单位分配。对于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重大科研项目予以适当倾斜。名额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六条 学校制定政策吸引和鼓励获得推荐资格的推免生报考本校。申请获得我校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选拔考试。
欢迎外校(特别是“211工程所属院校”)推免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凡以推免生资格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就收考试。
学校推免生资格选拔考试与接收考试统一进行,不再分别组织。
第七条 申请获得学校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并能按时获得学士学位。
( 二 )学生本人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与其他违反校级校规处分记录。
( 三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所有必修课程学分绩点排名不得低于本年级本专业的15%。
( 四 )国家英语四级统考成绩425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须取得专业四级的合格证书。
艺术类考试四级要求由硕士点所属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各学院应依据本学院学科特点,制定学院实施细则。细则的标准应不低于以上条件的标准,并应增加对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的要求。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本校学生,以学院为单位,可自行申报本学院所属的,与本科专业相同学科门类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
第九条 推免生接收考试由综合考试、资格审核(含绩点计算)、政治资格审查、体检组成。综合考试由外国语测试(含第二外国语,满分100分)、外国语听力测试(含第二外国语,满分20分)、综合面试(含外国语口语测试,满分100分)及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加试的实验、实践内容组成。外国语测试(含第二外国语)、综合面试相关测试水平、内容以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复试相关科目水平、内容为准。
接收考试原则上实施差额选拔,选拔比例一般为1: 1.2
外国语测试(含第二外国语)、外国语听力测试由研究生部组织进行。
资格审核、综合面试、外国语口语测试由各学院组织。第二外国语口语、听力测试由相关学院组织。
政治资格审核由考生所属学院组织进行。
体检由学校医院组织进行。
综合成绩计算及推荐资格确定:
综合成绩 = [(绩点 - 1)×10 + 60]75% + 综合复试25% + 优先条件
优先条件记分方法以当年各学院实施细则为准。优先条件应报请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予以公示。
学院加试内容成绩不计入综合成绩。
推免生资格以学院为单位,在学院推免生名额内,按综合成绩排序确定推免生资格。
综合面试不合格者,或者考核确实不适宜研究生培养的,经学院推免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签署明确不同意接收意见的,不予接收;
加试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政治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外校推免生不计算综合成绩,不参与排名,综合面试合格者,一般即予接收。
第十条 校外推免生需获得所在高校推免生资格,符合所在学校推免生推荐基本条件,通过所在学校组织的选拔考试。
第十一条 凡申请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的,需由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专业教师(或技术人员)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获得学校推免生资格的,需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通过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推免生资格审核。未通过审核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外校推免生需通过本人学校所在地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推免生资格审核,并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盖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章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否则取消接收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接接收的推免生应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前提交以下材料:
( 一 )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或实习)学分要求的证明材料;
( 二 )毕业论文或实习“良好”以上成绩证明;
( 三 )自取得推荐免试资格后,所修课程没有出现不及格,没有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第三章 公示、监督及申诉
第十四条 凡在申请、审核、选拔、接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任何舞弊行为的,无论进入任何阶段,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所在学院(学校),由所在学院(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三年内不得报考学校硕士研究生,不得在学校考点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推荐免资格的学生名单、资格、绩点、优先条件证明材料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确定为本院具有推免生初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综合成绩、优先条件证明材料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由学院负责。
第十六条 推免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推免工作全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推荐(接收)结果全面负责,选派专门人员对各环节予以巡视、监察。
推免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亲属参加选拔(接收)的人员,不得参加与推免生有关的工作。对违规人员坚决予以查处。如果发现参与推免生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的,则取消该生的资格,并给予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如果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提出实名书面申请,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研究生部负责受理学生质询、投诉、申诉。受理及处理意见应向学生下达书面通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推免生工作涉及安全保密的,如试题试卷命制、评阅、保管等,执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如果与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推免生最新政策冲突,执行最新政策,并自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教育部及省级主管部门当年有关推免生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