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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

(一)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教育厅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下列条件,应实施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三)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办的。

第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书面检查、抽样检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被许可人、办理处室和有关人员,应按要求如实报告或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七条 对办理处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否履行了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义务;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时,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第八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因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实地监督检查,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检查记录,存入档案。

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健全制度,依法有效实施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建立行政许可投诉制度,由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厅应责成承办处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8日起施行,2019年2月7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2004年制定的《陕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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