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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关于中央第七巡视组对我省巡视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对全省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严禁家庭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三、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管理教育。党委常委和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的规定要求,带头讲党性、守纪律,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四、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运用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及时提醒警示或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所在单位本年度考核也不得评优。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文件。凡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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