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各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五条 各项采购活动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六条 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采购小组的设立
第七条 采购小组的设立
(一)采购小组。学校各项采购活动都应设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凡采购金额达3万元(此项额度标准各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以上的采购活动,应组建学校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采购小组”),进行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凡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活动,应设立部门询价谈判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询价谈判组”),以询价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小组人员数量根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
采购小组是由学校有关二级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临时性工作班子,实行组长协调下的部门代表分工负责制,在业务主管校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采购小组人员组成由业务主管部门与监察部门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采购小组成员组成应以保证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任务如期完成为原则。参与采购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学校建立的专家库中临时邀请。
(二)考察组。 采购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下设考察组。考察组对采购小组负责,职能是提交考察报告。
(三)评标组。 对于招标采购活动,可根据需要在采购小组人员基础上扩充设立评标组,评标组的职能是向采购小组提交招标结果。
第八条 采购小组部门代表的职责和权力
采购小组成员独立履行本办法要求的职责,对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参与采购活动的小组成员都有权力和责任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及其代表主要职责:
1、业务主管部门:担任组长单位,对相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业务总体负责。主要职能是:负责拟订采购小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向采购小组提交采购资源信息;落实采购小组决议,整体推进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组织所购物资设备的验收入库;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对采购标的总体质量和价格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2、监察部门:参与拟定采购小组工作方案;监督采购小组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正确实施工作程序;监督采购小组成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采购情况建立成果档案;在《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中就采购小组工作情况做出“监察报告”。
3、审计部门: 参与五万元以上涉及工程量核算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对采购标的的合同价格及突破立项审定的采购数量行为承担监督责任,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4、财务部门: 根据需要参与30万元以上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对采购活动的资金使用效率负责。
5、用户单位: 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6、技术专家: 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相关的验收工作。
7、工会职工代表: 及时反映协调群众意见和建议,在参与过程中对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及时提出质疑、意见或建议。
8、其它部门根据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为一般小组成员参与工作,对小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采购小组、询价谈判组、考察组、评标组议事规则:
1、 以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标的质量等级,力求节约。
2、 投标报价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综合评议比较。
3、 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在采购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可以价格不封底。在质量、价格、服务同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信誉的老客户。
4、 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主要责任承担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小组决议会签完成认定有效。
第三章 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
第十条 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按照采购资金额度的大小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询价谈判、认质认价、商务关系存续等六种工作方式选定供应商。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为招标采购;询价谈判、认质认价、商务关系存续为非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质量可靠性不易确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指按照采购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组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
对采购金额在10–100万元或质量可靠性要求较高、价格弹性不大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三)询标竞价。询标竞价采购指由采购小组按照议定的资质条件,在对商家资质、产品质量、生产条件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比较的基础上,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报价,采购工作小组通过综合评议,竞价谈判,按照“质量保证,服务可靠,价格最低”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工作方式。
对采购金额在3–10万元或标的质量可靠性要求较高、价格弹性不大采购金额在10–100万元也可采用询标竞价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四)询价谈判。询价谈判采购指由询价谈判组根据市场情况“货比三家,集体研究,谈判压价,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采取询价谈判采购方式:
1、技术性能特殊的商品;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的商品;
3、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时;
4、采购小组认定的市场供应条件限定的单一来源商品;
5、采购小组认定无法按照规定招标方式得到的商品;
6、采购小组一致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认质认价。认质认价指依据采购计划委托施工单位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工作方式。采取委托采购方式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出具“认质认价通知单”,并以审定的《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作为结算的依据。
采取委托采购认质认价时,业务主管部门对物资设备的质量必须有明确的认定要求,认价要有考察或合同依据,并在入库前进行验收。《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回签完成并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章后有效。
业务主管部门应注意随时掌握市场行情,随行就市,及时调整认定价格。在价格平稳的市场背景下,可以参照校内物资设备采购档案库中近一年期间采购的同种商品的较低采购价作为认价依据。认价依据的有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半,超过有效时限应进行重新考察选定。
(六)商务关系存续。商务关系存续指在最近招标考察选定的基础上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由原供应商继续提供某种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方式。对于预计累计年内续供货款额达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保持与质量、价格、服务状况良好供应商的商务关系,继续由某家供应商提供某种或某类物资设备,可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存续商务关系。商务关系存续延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存续期限,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考察遴选。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填写《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应填写《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备案表》;认质认价应填写《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商务关系存续应填写《物资设备采购商务关系存续合同审批运行表》;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物资、设备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建立常用物资设备“采购资源信息库”。
采购资源信息库除准确反映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外,还应从可供商品和已供商品两方面反映各供应商的商品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特点、价格状况等情况。一般情况下,采购资源信息库中同种类商品至少应当保证有五家以上资质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潜在供应商。采购资源信息库应实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立项
学校物资设备用户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填报《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立项报告通常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申请立项的理由、物品品种、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依据、预算金额等。
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资金额度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对于确因实际情况不得不变更调整时,必须事前征得主管校领导的同意。对于擅自突破采购计划,学校追究采购小组组长的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邀请供应商
在采购计划确定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需求信息,吸收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信息可采取校园网发帖、校内公告等方式公开发布需求信息;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多种方式采集供应商信息,可在采购资源信息库中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参与投标竞价。对于采购资金额度大于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的新增供应商不得低于参与投标报价供应商家数的1/3。
一般情况下,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投标报价书的方式向供应商提出投标报价要求,并采取密封方式投标报价,保证运作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及产品考察
招标前,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
对于采购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必要时,应产生考察组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条件、产品业绩情况、原材料配件、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基础上应形成考察报告,提交采购小组。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时应取消其参与或中标资格:①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②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③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④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 ;⑤采取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及时进行封样。对质量性能特殊或采购量大容易引起争议的物资,封样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合同有效期。
第十六条 供应商选定
1、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项目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②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③对标底的质量配置或材质要求;④供货方式或工期要求;⑤投标报价截止日期。
物资设备供应商选定一般应采取顺序中标的方式确定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首选中标人作为第一谈判对象,备选中标人作为第二谈判对象,最终中标人根据谈判结果择优选定。首选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名单在合同正式生效前,应在一定范围内严格保密。对于一些质量可靠性要求不高、价格弹性较大的项目,可允许二次报价。
2、询价谈判。询价谈判应成立询价谈判组,询价谈判组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确定符合资质条件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一般情况下,应要求被询价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询价谈判组应根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质量、服务,按照合理最低价原则最终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被询价的其他供应商。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及草签
谈判人员由采购小组确定,一般不得少于3人。招标采购谈判应在监察人员参与下进行。谈判对象应是招标结果或考察意见明确的供应商。在采购小组认为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谈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实行开放式竞价机制。即向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有限公开通过招标竞价优化组合形成的优化标的,允许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之间二次竞价确定最终供应商。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合同形式由采购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合同份额一般应至少一式四份,分交档案室、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供应商。校内管理复印件有效。
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都应填报《合同审批运行表》报批,经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同意后认定有效。
凡以学校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采供合同,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查签署的,均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合同履行由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经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应形成补充合同;解除原有合同,应报请终审同意。
第十九条 货物验收和付款
每项采购活动,货到入库前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初步验收,填报《物资采购验收单》或《设备采购验收单》,并在“验收情况”栏内载明供货质量情况。在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应做退货处理。
对于需要安装、施工的设备或物资,在竣工运转正常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总体验收,并填报《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
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财务部门办理物资设备采购付款手续时,必须以会签的《物资采购验收单》、《设备采购验收单》、《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立项审批表”、“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报价单”、“合同审批表”、“合同书”、“验收单”和“会议记录”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纪律要求
1、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2、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3、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4、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十二条 采购小组工作接受学校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1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施过程监督;对采购额在3–1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采购活动的监督方式由学校监察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监察人员应在《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的监察报告栏形成“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应能准确反映本项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对采购活动情况做出监察评议,提出监察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采购业务主管部门的“采购资源信息库”须定期提交学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以监察、审计、财务、工会部门为主干组成,检查内容由学校提出。
第二十七条 下列现象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漏其它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违反本规范有关条目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采购工作运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内正式立项、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民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执行。各高校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资金额度包含预计同一种物资或设备一年内累计采购资金额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附表均属相关配套文件内容,,各院校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对表格作以必要的修订调整,参照执行。
附表一 《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
附表二 《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
附表三 《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备案表》
附表四 《合同审批运行表》
附表五 《认质认价通知单》
附表六 《物资设备认质认价审定表》
附表七 《物资设备采购商务关系存续合同审批运行表》
附表八 《设备采购验收单》
附表九 《物资采购验收单》
附表十 《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地方法规发生不一致时,以地方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