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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谋划推动实施墓督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检监察一部监督机构,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制约防范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六条 纪委书记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重点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管理。

班子其他成员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对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领导责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和党委巡视(巡察)机构负责人责任,负责抓好本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纪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纪律审查专案组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对成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在纪律审查等工作中严明纪律要求,加强队伍管理,切实对审查办案全过程实施监管,防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发现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同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按照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沟通、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没有条件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线索处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规范处置。

(一)归口管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归口办理,实施台账管理,专人负责、统一进出。

凡上级机关转交、领导批办、巡视(巡察)机构和执法机关通报或移交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管理、党风政风监督、纪律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应及时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办理。

(二)分级负责。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分级负责。反映县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三)报告备案。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备案、督办制度。省级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将反映本级及以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备案;立案案件、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有关重大网络舆情及处置情况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报告,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对重要问题线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督办。

(四)规范处置。对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建立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回头看”,防止漏压线索。

第十三条 纪律审查。适应深化纪检监察系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要求,聚焦干部监督主责主业。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从严查处。紧盯“关键少数”,重点查处不收手、不收敛、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利用监督执纪权以案谋私,利用职务影响力插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干部人事、涉法涉诉案件等行为。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笼统,且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成分较大,或反映的向题具有一般性,或借其他问题牵连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可向被反映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或函询。

第十五条 约谈提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视情况与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针对性地了解约谈对象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对发现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可视情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开展巡察。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每届任期内对下级及派驻(派出)机构落实党凤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正确履职等情况进行巡察。

第十七条 抽查个人报告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人员严肃问责处理。抽查结果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常委会,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用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应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客观、准确回复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把干部调入、遴选、考录关,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履行职责、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应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离。

第十九条 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处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群众等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见和网络舆情中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监督要求

第二十条 严格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恰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二十一条 探索执纪监督新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拓展八小时以外有效监督形式。通过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亲属圈、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延伸监督视野。

第二十二条 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实施“一案三报告”制度,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剖析报告突出防控建议,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推动有关部门立行立改、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开展警示教育。对查处的纪检监寨干部违纪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 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对经了解核查失实的线索及时正面回应、澄清是非,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动责任追究。对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上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下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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