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规程

2019-11-27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陕西高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是指高等学校党委在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任务的二级单位设立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三条 高校院系党组织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省委安排部署,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高等学校院系党员超过100人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接近1OO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接近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院系党的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保密)等委员。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院系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原则上应交叉任职,党员行政正职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副职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八条 院系党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心专责抓党建。院系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1名专职常务副书记,院系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也可配备1名专职常务副书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负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始终,全面提升院系党的建设质量。加强院系党组织自身建设,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三)负责院系内设机构和所属系、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人才队伍规划,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在教职工聘用、管理、考核、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师德关。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发挥政治把关作用;加强对院系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

(五)负责谋划推进、保障落实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等重大改革、重要事项、重点安排,推动事业发展。夯实安全责任,维护和谐稳定。

(六)领导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统战工作。

(七)完成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在院系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师德关前提下,负责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做好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办法,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等工作。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维护安全稳定。

(六)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等开展工作。

(七)完成学校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院系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由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校党委各项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涉及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工作、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建工作,主要包括自身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等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任免调整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干部工作、党内表彰、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

(八)需要本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和教学科研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举措。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教育管理、师德建设、教风学风、安全稳定和保密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五)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及调整、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教职工聘用、管理、培养、考核、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绩效工资、奖金发放、办学资源、设备设施等分配事项。

(八)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增强院系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主任)是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增强合力。

第十六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七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

(一)议题确定。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由副书记、委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协商确定。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

(二)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对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沟通酝酿。党组织会议议题,党组织书记应根据需要,主动与院长(主任)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党组织会议组成人员范围进行酝酿;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党组织书记和院长(主任)相互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范围进行酝酿。对沟通不充分,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四)召开会议和形成决定。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由主持人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党组织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共同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八条 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院系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突出政治强、品行优、业务好、威望高的要求,选优配强院系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培训,严格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院系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

第二十条 加大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投入力度,落实党务工作者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党务工作应计入工作量或纳入绩效考核,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为提高基层党建质量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院系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党组织会议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院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遵守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追究责任,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高校内设的机关、后勤、附属单位等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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