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大教字〔2011〕7号 签发人:樊增禄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经省教育厅备案,现下发执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病假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由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由招生就业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注册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在未取得学籍前学生申请退学者,由招生部门审批并办理。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招生部门审批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持本人学生证和有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注册或不办理有关手续者,按旷课论。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0-100分
| 80-89分
| 70-79分
| 60-69分
| 60分以下
|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以早操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身有残疾或患有慢性疾病、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安排适宜的体育锻炼活动,并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
第八条 考试课和考查课的划分以培养方案为准。
(一)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为了督促和检查学生平时学习情况,教师可根据课程的进度,采取课堂练习、提问或不定期小测验等方式检查学习情况,结合出勤情况,给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经教务处同意可按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二)考试课程以外的其它课程以及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均为考查课。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结合评定。平时成绩以作业、实习、实验、论文、总结、报告、课堂提问等环节的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任课教师应事先确定,平时成绩应在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前评定。允许教师在有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考核改革,改革前应将改革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供名单,注明原因,经教务处批准,送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未经批准缺课达某门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为旷课一学时)及以上者;
(二)平时成绩不及格;
(三)作业、实验报告抄袭或累计四次未完成(考核前补齐者除外);
(四)在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中缺做或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五)选修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缓考手续,即持有关证明,如实填写《缓考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领导审核签字,教务处批准备案。缓考手续应在该课程考试之前办理。由学院(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在校期间擅自缺考,均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公共选修课不予缓考和补考。没有参加考核及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
缓考者随下一级同专业班级参加考试,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补考或参加重修考试者不得申请缓考。缓考者,届时仍不能参加考核的,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经过自修,要求免修某门课程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任课教师考核合格者,准予免听,但必须跟班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记。
学生留(降)级之前,考核成绩在70分及其以上的课程,可以不再重读,允许免修免考。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课程以留(降)级重读后的考核成绩记载。
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公共英语课、课程设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习等均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的审批,每学期办理一次。免修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阅卷教师按要求输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并在成绩单上签字,原则上在考核结束三日内完成,并将试卷按要求装订后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学生应在校园网上查询成绩并告知家长。学院将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成绩登记表和学生学历成绩登记表,并及时公布。
学生不得擅自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确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与自己实际答卷差距较大,有必要查询时,可填写《学生查卷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签字,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三方共同查卷。查卷结果一式两份,分别交给学院、教务处,作为成绩登记依据并通知学生。
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试卷一般不予查询。
第十三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科考核成绩以“作弊零分”记。作弊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前,各学院应将学生学籍成绩登记表和学生学历成绩登记表交学院院长审核签字,经教务处复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学生学籍成绩登记表作为学校学籍管理的依据,学生离校后存入学校档案室;学生学历成绩登记表作为学历档案材料,学生离校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补考
(一)学生不及格课程,一、二年级实行重修制,三、四年级实行补考制。参加重修考试和补考的学生,须于开学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补考手续。
(二)补考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和有关教研室(系)。
(三)一、二年级学生,不及格课程成绩在55分以下者,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和考试或参加教务处单独安排的重修辅导。单独安排的重修一般在下一学期的前半学期内进行,重修结束即进行考试,重修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不及格课程成绩在55分(含55分)以上者,直接参加重修考试。
(四)三、四年级不及格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补考日程表由教务处在补考前两天公布,并印发到各学院。如有缺考,无论何种原因,该门课程成绩均记零分,并不再另行安排正常补考。
(五)同一门课程只给予一次正常补考(或重修)机会。补考或重修考试仍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或重修。若未达到学籍处理规定的门次,则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六)毕业班最后一学期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补考一次。一般安排在毕业实习结束后进行。
(七)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原则上不单独安排补作和考核。
(八)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的学生,毕业前可向学校申请一次补考机会,经教务处同意后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九)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五月份。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学期第五周前填写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科,统一安排。凡不申请或逾期不办理毕业前补考手续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三门考试课或四门课程不及格,且以前所学课程累计不及格的门数(指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不超过两门(含两门),给予黄牌警告,期限为半年。在该期限内所学课程未达到三门不及格者,可继续跟班学习;否则,予以留(降)级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有三门次课程不及格,给予留(降)级处理。
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待补考或重修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学籍处理。
留(降)级学生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可随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时,不及格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个实践环节,单独考核时,则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学籍处理课程门次;
(四)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学籍处理课程门次;
(五)学生留、降级后,已经重复学习的课程,不再累计原不及格门次;
(六)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如旷考、作弊等),进行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门次;
(七)正常补考成绩在80分及以上的课程,不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九条 留(降)级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教务处批准;也可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处理决定下达后,有关学生应按通知到指定班级按时上课,否则按旷课论。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得连续留(降)级。
第四章 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四门考试课或五门课程不及格,但前一学期的不及格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均已通过,给予随班试读处理,期限为半年。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旷(缺)考、补考不及格或正常考试成绩在10分以下的课程各学期累计达三门次时,给予随班试读处理,期限为半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四门考试课或五门课程不及格,且前一学期有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未考核按不及格计),给予留(降)级试读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三门考试课或四门课程不及格,且前一学期有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未考核按不及格计)两门以上,给予留(降)级试读处理。
学生在随班试读期间,又出现所学课程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给予留(降)级试读处理。
留(降)级试读后,一年内又出现不及格课程达到试读或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原未作过学籍处理,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10门次(含补考或重修及格的课程)者,给予随班退学试读,此后若所学课程不及格门数未达三门次者,可继续随班学习;否则,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旷(缺)考、补考不及格或正常考试成绩在10分以下的课程,各学期累计达六门次(含六门次)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生出现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达十三门次以上(含十三门)者;旷(缺)考、补考不及格或正常考试成绩在10分以下的课程,累计达六门次(含六门次)以上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且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 云南、贵州、广西、新疆、黑龙江、内蒙古、西藏、吉林、海南、青海等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进行退学处理时,可放宽一门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学籍处理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报告,学院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本人,由教务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处理条件时,经本人申请可给予随班试读处理,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且不安排补考,不能换发毕业证。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各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将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学校实际,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可以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综合评分为专业前10%者,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接收学院考核,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四)招生专业大类不同者;
(五)曾经转专业者;
(六)按规定应退学和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欲转出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拟转入学院测试审核,教务处同意。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经教务处同意,由拟转入学院进行考核,证明符合转学条件者,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要求转出我校的学生,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同意,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转入学校签字盖章,并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被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活动。否则,以旷课论,并停止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至开学前集中办理,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专升本学生在本科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三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部队期间不计入在校时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疗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交验校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治疗意见,或者其它必要的证明,经学院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在学期中途休学者,均以一学期计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一)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报告,提交休学期间的思想总结和家庭所在地政府(或单位)关于本人表现的证明。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健康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没有下一年级班级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处理的学生,应在离校后一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补考,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因此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由本人向教务处申请,审批后,安排补作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四条 结业生逾期不补考(补作),或补考(补作)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补考(补作)。
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位委员会研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对不按规定报送学生学籍处理材料的单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依据本规定,直接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若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生 学籍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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